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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对辩护律师自身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更深层次的讲也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控方、辩方和审判三方,这三方构成了刑事诉讼的诉讼结构。其中审判方即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其所做的是根据法条和证据做出合乎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判决。辩方是被追诉一方,其所承担的责任是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控方为检察机关,其任务是对辩方作出起诉,并通过有罪证据在法庭上使法官相信辩方犯有自己所指控的罪行。在这三方诉讼结构中,审判方中立,控辩双方应达到基本的平衡,这样才能使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进而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然而由于控方所代表的是国家权力,辩方代表的是私人权利,双方天生就存在不平等,控方处于强势地位。为了使这种不平衡的局面趋于平衡,就产生了律师制度,但律师一旦介入刑事诉讼,其势必成为控方的“敌人”,也就被控方视为站在了国家权力的对立面,难免遭到公权力的打击和报复,这样将使律师的作用大大缩小,不利于控辩平衡的实现。因此,有必要赋予辩护律师以刑事辩护豁免权,使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能时不必顾虑重重,能够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作用,捍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使控辩趋于平衡,审判更加公正。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确立这一权利,只是散见于一些法条之中,而且这些规定也不免存在矛盾之处,泛泛而谈,不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很多流于形式。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使得辩护律师得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可,难以在刑事辩护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辩护豁免权进行系统性的分析,阐述确立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自己对构建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构想,进而论证我国应该明确在法律中确立刑事辩护豁免权,使辩护律师的辩护过程得到法律的保护,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使控辩诉讼结构趋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