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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因犯罪而被强制与社会隔离,但他们仍生活在由罪犯构成的群体之中。在狱内,监狱为惩罚和改造罪犯而依制度设立了中队、班组等正式群体,而罪犯又会因寻求某种需要的满足而自发形成地域型、兴趣型、情感型、利益型和帮派型等非正式群体。如果说,正式群体是罪犯群体的外显结构,那么,非正式群体则是其内隐结构。与社会上的非正式群体不同,狱内的罪犯非正式群体,不仅具有成员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成员的构成经常变化、成员之间的关系为法律强制组合等特性,而且,具有活动隐蔽、对外封闭、性别单一等特征。 罪犯因监禁而产生了以早日获得自由为核心的需要结构,监狱也因行刑而获得了对罪犯的惩罚性权力、报偿性权力和制约性权力。罪犯尽管因监狱实施对其人身自由的实际剥夺,而与监狱存在围绕改造与反改造的不同层次的矛盾和冲突,但由于罪犯最关心的是早日出狱,而监狱正好又掌握着满足罪犯这一核心需要的行刑权力,因此,这些业已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又不是不可解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也就是运用这些行刑权力不断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过程。狱内的罪犯非正式群体尽管有积极型、中间型和消极型之分,但未经监狱许可的由罪犯自发组织的非正式群体是监狱制度所禁止的,而罪犯之所以要冒遭受惩罚的风险而自发组织非正式群体,是因为罪犯的某些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所致。罪犯自发形成各种非正式群体,既有罪犯自身的内在原因,也有外部改造环境等原因,但由于监狱行刑不仅要为罪犯改造营造良好改造环境(外因),而且要改造罪犯不良思想和行为(内因),因此,归根结底仍主要取决于监狱的行刑。 在以经验、粗放、封闭为特征,以政策为主要导向的传统行刑模式下,监狱干警运用行刑权力,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并导致狱内非正式群体的产生。当违法使用惩罚性权力,可能引起罪犯某些基本需要的短缺,从而导致罪犯为满足基本需要而自发形成消极非正式群体;当报偿性权力资源严重不足,或资源虽充足,但分配出现严重不公时,罪犯则会因获得早日出狱的希望渺茫,而放弃对核心需要的追求,或寻求非制度性途径满足其核心需要。罪犯自发形成非正式群体,有的是为了借助群体的力量,获得早日出狱需要的满足,但大多是为了寻求低层次的非改造需要的需足;当产生制约性权力的管理和教育,不遵循管理和教育规律,而使制约性权力的作用弱化时,罪犯原有的不良的思想和行为,就得不到有效的矫正和控制,而狱内非正式群体的产生,正是罪犯某些不良思想和行为的一种反映。暗语、文身、脏话、同性恋等罪犯中的亚文化现象,主要产生于消极的罪犯非正式群体,并对消极非正式群体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如果说,干警不能正确、有效地运用行刑权力,是罪犯非正式群体形成的个体外的因素,那么,经罪犯内化了的罪犯中消极亚文化是罪犯参与非正式群体的个体因素。 罪犯非正式群体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离不开互动。罪犯消极非正式群体互动关系包括内部成员之间、成员与干警之间、成员与非成员之间三重互动关系。成员之间的互动以合作、感染为主,成员与干警之间的互动以服从和对抗为主,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互动则以冲突为主。消极非正式群体的互动关系,受到成员个体、群体凝聚力、改造氛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监狱干警如何运用行刑权力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罪犯非正式群体的形成和发展一般要要经过试探、维持、冲突、规范和执行五个阶段。群体所处阶段越是往后,则说明群体越是成熟。由于成员相识的时间不同,群体解体所处的阶段也不同,因此,罪犯在狱内自发形成的消极非正式群体不是必然要经历这五个阶段。对狱内非正式群体来说,由于其成员及其存在环境的特殊性,因此,不论是其在狱内的发展,还是其在狱内的恶性或良性的变化,都与由受行刑权力调控的改造环境、群体满足成员需要的能力和核心人员的作用存在密切联系。同样,非正式群体的解体虽也表现为强制性解体、分裂性解体、结构性解体和功能性解体等多种形式,但最终还是干警运用行刑权力的结果。 罪犯非正式群体在狱内的存在,不论是对于监狱的正式群体,还是对于罪犯都具有正面和负面两方面的影响,所以,对待已经存在的非正式群体,要根据其消极型、积极型和中间型等不同性质,采取打击、扶持、引导等不同对策。罪犯自发形成非正式群体,无不是为了其需要的满足,因此,只要有不能满足的需要,罪犯就会自发形成非正式群体。但罪犯的需要是分层次的,监狱一旦建立起合法、公正、科学的行刑权力资源的分配机制,那么,罪犯就会在早日出狱这一核心需要的支配下,积极改造。而要建立合法、公正、科学的行刑权力资源的分配机制,一方面,对惩罚性权力的运用要坚持合法性、节俭性原则,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要通过开发利用报偿性权力资源,硬化罪犯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考核,规范奖励程序等措施,确保奖励的公正性,真正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同时,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人性化的管理和教育措施,提高运用制约性权力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