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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作为刑法理论上一个重要的概念,目前通行于世界上不少国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定犯具体的内涵都给出了自己的说法,但对于法定犯与自然犯、法定犯与行政犯的界限却莫衷一是。同时,对法定犯进行准确认定的前提是基于对法律的正确认识,法定犯的双重违法性决定了在认定法定犯时需要结合前置法律规范,但是对前置法律规范的具体范围、前置法律与刑法若出现不一致时的对策等问题尚未给出合理解答。所以本文从准确辨析法定犯与自然犯、法定犯与行政犯两对概念入手,在对法定犯的内涵、范畴进行界定后,对前置法律的范围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刑法同前置法律不一致的几种情况及产生不一致现象的原因,并分别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方法是适用溯及力原则的手段进行处理。最后为了证明所提出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为角度进行相应的论证说明。本文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文章将涉及到相关基本概念和范畴的界定,包括法定犯与自然犯和行政犯的区分标准、前置法律的范围等问题。通过这一部分的梳理,对基本概念的内涵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了解法定犯本身具有的内涵,认识到其与行政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定犯是具有双重违法性同时对传统道德伦理的违反程度较弱的犯罪。对前置法律的范围得出了本文自己的结论,即法定犯的前置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法规、经济法规和程序法三部分。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法定犯当中的一些具体疑难问题,本文重点论述的是前置法律规范同刑法的关系,包括二者的契合与二者冲突两种情形。二者之间的冲突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二者冲突现象产生的具体原因,各种不一致情形的分类以及在这种情行中应当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在提出的具体措施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对刑法溯及力原则的适当应用,得出溯及力原则并非只能在刑事法律规范中使用,在非刑事法律规范中同样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结论,并通过《刑事审判参考》中的非法经营罪案例予以论述佐证,以此证明适用该原则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与此同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位阶原则同样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将二者正确结合以达到预期效果。第三部分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例,将上文提到的措施应用于具体个罪中,在清楚认识虚报注册资本罪现阶段所具有的特殊性后,结合最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与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中所存在的冲突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在“空白期”这个特殊时期发生类似行为的解决办法,认为即使在立法解释出台之前发生了在此前被认为是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是虚报注册资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