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核电设施退役与一般设施的处置有显著不同的特点和要求。一座核反应堆经过几十年营运后,反应堆本体己成为强烈的放射源,各部位都受过不同程度的放射性核素污染和活化。按照核电站退役处置的三级方案要求,其受到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厂房等需要进行必要的处置与治理,包括核电设施封存、监护、设备撤除、清洗去污以及最终处理等,使设施和场址达到无限制性使用的可接受水平。核电设施由于其设备和结构所具有的特性,加之实施退役应保证对国际社会、政府、公众、环境造成最小危害,因此,核电设施退役是一项难度大、时间长、耗资多而又必须进行的工作。
当前,世界范围内一批核电设施已经或正在退役,但核发达国家在退役费用财务会计与报告方面未能形成统一规范,处理方式各异。随着我国核电事业的蓬勃发展,核电设施退役财务会计与报告问题研究已不可避免地提上议事日程。核电设施退役由于技术难度大、费用高、处置时间在核电厂经营结束之后,因而涉及在经营期内退役费用的会计估计、成本计提和税前列支、资金管理和用于处置与治理、报告和披露,以及对资产的计价方面与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前提下所适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等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欧美等核发达国家关于核电设施退役费不同会计处理与报告的比较研究,学习运用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探索核电设施退役的财务会计与报告模式,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核电设施退役费财务会计与报告的建议。研究认为:适应我国核电大发展和合法合规合理的角度,我国核电设施退役费财务管理合理模式为:①费用资本化的财务会计模式+内部储备金的资金管理模式,并由国家财政部门实施监管;或②计提准备的财务会计模式+外部偿债基金的资金管理模式。上述两种方案兼顾了政府监管的需要和企业发展的利益,是一种合理的退役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