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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翻译作为一种专门用途翻译,其重要性与日俱增,但囿于法律翻译的特殊性,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始终处于“隐身”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在语言层面上进行转换,因此其主体性长期以来都未得到足够重视。然而,由于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难免存在一定差异,这就为译者在法律翻译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必要性,从而促进了法律交际的成功实现。在法律翻译领域,尽管已经出现了一些对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的研究,但是他们只是局限在法律术语,词汇等语言学层面。本文旨在运用19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种崭新的翻译流派解构主义对译者的主体性在法律翻译中的体现进行分析。解构主义的一系列重要观点,例如:“延异”、“踪迹”、“作者之死”、“重写”,重新确立了翻译中译者和译文的重要性,并赋予其前所未有的主体地位。本文以解构主义翻译观为理论基础,采用了描述、例证的研究方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译者主体性在法律翻译中的具体体现进行分析:译者对源文的选择和译者对法律翻译中采用的策略的选择。一、根据本文中解构主义的“延异”观点,不同法律语境下产生的翻译,必然带有特定的社会文化烙印,为了迎合社会和历史文化的需要,译者就有必要对源文进行目的性的选择,译者的主体性就在这个选择过程中得到体现。二、由于解构主义思想倡导文本之外皆无他物,译者所面对的只是没有固定意义的符号,符号的意义只能通过译者对源文重写得到暂时的确定,而源文的不确定性为译者根据自身因素对法律翻译策略进行的主体选择提供了自由空间,文中所涉及的法律翻译策略包括:增译、减译、归化、法律文本格式转换、句子重组等。本文运用解构主义翻译理论研究了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对开阔法律翻译研究视角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将来进一步将解构主义理论与法律翻译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