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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国以来,我国经历着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艰难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特别是在民主法制重建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行政法理论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然而,当我们仔细梳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学术史时,不难发现,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自始至终都是伴随着深刻的反思而展开的,反思及在此基础上的展望一直是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一大特色。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范畴,它不仅是我国行政组织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而且还直接影响着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领域问题的研究。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拥有者、行政职责的践行者和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也是行政职能的实施者,行政主体理论主要研究行政法学上行政职能实施者的法定权限、法律责任等法学问题,行政主体概念的确立和存在,对行政职能的行使和完成,实现行政法对行政职权调整与规范的功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建立以来,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改革实践的发展,行政主体理论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境与挑战,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的意见层出不穷。本文在回顾和考察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形成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我国和法国、日本、德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贡献和缺陷,最后论述了重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具体思考。
本论文分三个部分来论述:行政主体概述、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主要内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浅析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及“行政权”这两个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主要内容的介绍,从行政主体的建立、贡献及缺陷等方面分析我国目前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的问题,为第三部分的重构打下基础;第三部分则首先论述了法国、日本、德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并分析了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重构的社会背景,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重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