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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构建社会的基石,惟有家庭安宁,才有国家安康。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人们思想观念意识的变化,蕴含有事实婚姻的重婚现象愈演愈烈,但与之相反的则是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配偶权的受害方以及被以重婚罪定罪量刑的被告者均屈指可数。例如近两年轰轰烈烈的反腐行动中大批各级党政官员相继被查处,曝光的除了一个个令人触目惊心的贪污受贿数额,还有之前党报党刊中甚少出现的词汇:“通奸”、“不正当男女关系”。笔者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查询的数据显示,自2012年底到2015年5月29日止这段期间内全国共有741名官员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被组织调查,其中有148人被官方通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仅去年6、7两个月内就通报了七名落马官员涉及通奸。但迄今为止,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一例官员因涉嫌重婚罪被起诉定罪量刑。一方面是社会上姘居、通奸、“包二奶”、“养小三”等现象愈演愈烈,打击呼声高涨,而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重婚罪适用率却极低,这是为什么呢?姘居、通奸、“包二奶”、“养小三”等现象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重婚?对这些行为刑法是否应该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原因何在?如何破解?实践中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构成有何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论述的主要方向。本文首先从婚姻、婚姻制度的概念入手,梳理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和立法沿革及其带来的社会价值,分析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并比较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的差异,以便为科学界定重婚罪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从事实婚姻的角度分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立法演变及现状,在分析演变过程带来的社会价值的同时,对我国重婚罪认定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三部份在分析学界关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的两种主流观点后得出笔者的看法,将重婚犯罪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非婚同居等相关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界定,并结合案例对三大类型七种情形下的事实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进行了逐一分析论证,得出“事实婚姻顺序在前或靠后对重婚罪的构成并无影响,只要两个及以上婚姻关系形成重叠,即可构成重婚罪”这一结论。最后通过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事实婚姻、重婚罪立法规定考察,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弊端提出完善我国关于事实婚姻认定及重婚罪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