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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被誉为“公司之宪章”,是公司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问题几乎涉及公司法的各个方面,是公司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公司章程这一公司内部的“宪法”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公司章程问题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律问题也长期被法学界所忽视。本文试图对公司章程制度作一较为全面的论述,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公司章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有六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的概说 在归集了众多学者对公司章程的定义后,将公司章程定义为:有发起人或早期股东起草并经全体公司股东一致或多数同意,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事项进行记载的公司必备法律文件,其实质上是股东、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公司内部职工在公司组织和运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则,形式上表现为记载公司基本事项的法律文件。其有五个法律特征:法定性、真实性、公开性、合意性和效力普遍性。 第二部分 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的作用和公司章程的功能紧密相连,公司章程的功能反映了自己存在的价值和不可被其他法律文件取代的作用,并通过公司章程的作用得以体现。而同时公司章程的内在功能总是外在为公司章程的作用。具体的说公司章程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中的作用;二、公司章程在公司运作中的作用。 第三部分 公司章程的性质 针对公司章程的性质,学者们并无定论。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为契约说及自治法说。契约说为英美法系大部分学者所主张,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自治法说为日本通说及为部分大陆法系学者所主张,认为公司章程是在国家强制性规范指导下订立的公司内部的“自治法”。公司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发起人,而且当然地约束着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者。笔者认为公司章程采“自治法说”为佳。 第四部分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就是指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主要涉及公司章程的生效、章程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