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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在我国宪法框架下,信访属于辅助政制的范畴,在历史上它是我国核心政制效能严重不足时应运而生的代偿性体制。但因复杂的社会经济原因,信访体制一度在我国宪法框架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当进入21世纪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和各类纠纷案件的多发期,又于处在我国核心政制的地位渐行渐近。涉诉信访是涉及诉讼而发生针对法院工作而发生的信访,具有诉讼性、程序性、权威性、集中性的特征,约占社会总信访量的50%左右。上访总量大,重复上访比例较高,越级上访问题突出,非正常上访形势严峻,组织化、暴力化倾向明显。其成因有法院工作的原因、社会的原因、制度上的原因、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当事人的原因。当前,应明确如下一些正确处理涉诉信访和若干观念和方法:一是明确信访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的反映,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各种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者,诉讼及涉诉信访案件增多是客观必然现象,处理涉诉上访问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二是明确信访工作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是党的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途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任务是恢复和维持正常的上访秩序,推进信访工作的法制化,建立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三是明确涉诉信访工作的着眼点不在于如何控制上访群众上,而要以群众利益为重,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上,确保案件审理与执行的公正与效率,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四是明确司法保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过程中,必须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前置作用,不能使诉讼及涉诉信访成为解决纠纷的“独木桥”,在法院正常收案的情况下,进入到法院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越少越好,涉诉信访案件比例应当越小越好;五是明确在司法公正问题上,程序公正是绝对的,而实体公正只能是相对的,要科学认识和把握司法公正,正确利用和行使申诉权利,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判决,树立司法最终裁判权威的氛围;六是明确民商事案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做到基本满意就是司法公正,要调解优先,多调少判,能调不判;七是明确中国特色的法官应当肩负两项任务,第一个是要公正地审判,第二个是要做说理服判工作,要把信访工作的责任感落实到每个法官身上,构建信访工作大格局,形成全员抓信访的局面;八是明确当事人要慎用诉权,在众多解决纠纷的方式中,诉讼是成本最大的一种,当事人应当比较诉讼的投入与产出,可以选择成本较低的方式解决纠纷;九是明确法律既保护宪法所赋予人们的各种民主权利,又依法惩处以信访为名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群众上访维权要做到依法上访,理性维权,遵循法律程序,维护上访秩序,谨记法律面前无捷径;十是必须提醒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必须带着浓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当地,必须加强协调配合。现代社会,法律已不再单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日益成为一种社会建设的工具、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手段。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是千头万绪的社会管理工作的“纲”,纲举目张,牵一发而动全身。信访特别是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要始终走在法治的轨道上。人民法院要依法接访、依法办案、依法纠错,对涉诉信访工作应建立统一管理、归口接待、分级负责、协调督办的信访工作常态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访案件包保责任制,落实主管院长、庭长和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全员抓信访的工作格局,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信访,理性维权。党政机关和社会各方面要科学看待信访,严格依法办事,我国宪法框架下现在和未来的走向,应该是核心政制和辅助政制依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各自回归其本位。消解信访困扰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提升核心政制的正义推进效能,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消除信访体制运行造成核心政制地位、权威和效能减损的现象和倾向,避免脱离法治轨道,造成国家机关和社会管理领域越位、错位、缺位问题发生,从体制和机制上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