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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ocutioest finis etfructus legis),民事执行是法律从确定权利义务到实现权利义务的最后一步。而强制执行制度不仅使执行行为有法理上的支持,更赋予了执行部门一定的行政权力,以期剥夺被执行人的某些权利或惩罚被执行人的某些行为。对权利处置越直接越简单的地方一般也恰恰是越需要引入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的地方。被执行人由于其未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法被剥夺和限制各种权利,但这些应当仅限于必要的和法定范围内的。无序的强制执行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同样应是法治社会所避免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在2015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执行案件有467.3万件,执行完结381.6万件,同比较分别上升37%和31.3%,可以说,强制执行仍然面临着案件数量大、增长快,和未执结比例上升等困境。在“执行难”的压力下,从最高院到各基层法院都将执行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重点问题来解决,出台了诸多的司法解释和各种政策来强化执行。而在推行强化执行的背景下,被执行人的很多合法权利往往被忽视,由此不但不利于及时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经常造成其他的各种社会矛盾,将“执行难”进一步推向“执行乱”,破坏了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价值追求。具体到实际执行现状而言,我国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权利保障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被执行人财产权受到侵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的不合法侵犯是在强制执行中最容易发生的,因为强制执行一般都是强制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法律规定了在强制执行中,应当给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但是,对于生活费用的额度,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给出一个可行的计算标准,由于地区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异,最低生活费用的标准也往往差别较大,在现实中,不少法院“一刀切”的执行也常常出现。同时,豁免财产还包括被执行人一些生活必需品,而对生活必需品的规定也显得不足,界定生活必需品也成了法院执行执行部门头疼的难题,由此出现了一些过度执行,造成诸多矛盾,甚至侵犯被执行人的人权。第二,被执行人人身权受到侵犯。在强制执行中,往往由于对财产强制不到位,或者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部门会采取限制被执行人人身权的执行措施,司法拘留是使用较多的一种手段,在2015年,我国共对1.4万名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是,司法拘留除了本身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外,还存着被滥用的现象,严重侵犯了被执行人的人身权。此外,近几年大力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截至2016年2月,全国法院的执行部门采取信用惩戒467万人次,目前共有338.5万名被执行人因为主动履行义务而被纳入失信名单,其中有35.9万人在信用惩戒下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成绩单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只有约十分之一的被执行人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曝光而主动履行义务。而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过程中,还伴随着泄露被执行人隐私等问题,所以,如何保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最少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取得最大的执行效果,也是值得研究和改进的地方。对被执行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国外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如英国的个人自愿安排、郡法院管理令制度和德国详尽的不可扣押财产制度等。这些国家在加大被执行人财产的保护中,并没有出现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正是由于种种合理的救济制度,大大促进了强制执行案件的执结,最终有利于债权的实现,这些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虽然我国的“执行难”现状严峻,但是,我国的法治进程中也不能出现“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有违法治的做法。人民法院以一个公正的立场去推行强制执行,既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也要重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这样不但增强了执行部门的公信力,还能有利于当事人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创造一个更加和谐、有序的执行大环境。所以,建立一个合理完善的被执行人权利保障制度对解决我国的“执行难”问题、深化法治进程具有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