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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绝大多数的程序权利都是为当事人而设立的,其中关于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方面显得很匮乏。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大陆法系中,是一项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的民事诉讼制度,其在维护受判决效力侵害的第三人利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我国的社会诚信缺失严重,信用体系也还不完善,并且物权法规定了生效法律文书可以成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之一,这就引发了诉讼中的信用危机,其中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虚构事实,通过虚假诉讼等诈害手段获取生效裁判以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因此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通过第二次修正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又在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设立前后,由于设立必要性观点不一以及法律条文设置的简单,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争议都很大。虽然司法解释对其有进一步的深入,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正是以此为切入点,从理论与实务的视角出发,论证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与存在的现实基础,并通过对域外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比较法分析,最新司法解释与诉讼法条文的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意义。本文还运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并通过对域外立法的借鉴,提供了一些完善建议;在文章最后一部分运用了系统论的观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中的第三人权利保护、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一系列第三人权益救济制度的衔接问题,从而使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准确定位,更好的发挥其功能。从结构上看,本篇论文除了引言部分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国内外现有观点的研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进行了分析比较,并提出了自己的一点见解;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阐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存在的现实基础,主要就是不诚信诉讼的蔓延以及既判力制度在我国的缺失。第二部分是对域外立法进行研究,通过对法国与台湾地区的立法不同之处进行比较,为更好地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三人事后权益救济制度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成果。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展开的分析,主要是论述了司法解释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完善,主要包括起诉条件的改进、诉讼程序的改进和与相关制度的协调关系的改进。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司法解释完善后,第三人撤销之诉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并且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如增加诉讼告知制度和滥诉的惩罚制度。在这部分利用系统论的方法,强调必须对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救济系统内部要素和结构进行全盘的优化,明确区分不同制度下的第三人救济制度的功能,才能构建起满足中国司法现实需要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