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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末德国创建全世界首部退休法律制度延续至今,有关退休的法律制度刚刚走过了一个世纪的历程。中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经过不断完善和变革,现今已基本建立了能够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科技医疗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将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与失去劳动能力的年龄延后,我国按照统一规定年龄退休的政策开始突显出它的不足之处。退休年龄设置过低的不足严重干扰国家解决老龄化,养老金支付等问题。不少劳动者在依法退休之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却积极再就业。与此同时,许多年轻的劳动者没有办法就业,导致了养老保险金的支出压力与就业压力病态增加。同时不少劳动者通过退休返聘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引发了剧烈的岗位竞争,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遭到浪费。养老就业二者相互排斥;就业代际冲突;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兼得劳动报酬有违公平是目前我国退休制度的三个有待商榷的预设前提。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改变和积极老龄化理念的确立,让我国退休法律制度面临变革压力。面对这一情况,人社部在调研中提出我国将在制定一个最低退休年龄的基础之上逐步完善弹性的延迟退休年龄制度即劳动者可以在规定区间内自由选择退休的方式、年龄和养老金发放方式的延迟退休制度。制定延迟退休制度,研究该制度的社会背景,对养老保险理论的发展也有推动作用。退休法律制度应以寻求实质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同时在实践中体现倾斜性保护弱势群体的特点。为了能落到实处地改善保障民生问题。本文以延迟退休年龄为研究题材,采取归纳比较的法学研究方法入手分析中国现今施行的退休年龄政策和缺陷;解析延迟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的推动作用;借鉴美、日、德等较早延迟退休年龄的国家的立法状况,归纳目前退休年龄制度的不足点并提出应对的策略,指出施行延迟退休年龄制度的必要性;思考延迟退休年龄制度的具体内容。笔者最终希望能初步提出一套参考其他国家并立足中国国情的延迟退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