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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消费者是指由于相信广告中的宣传而购买广告产品的消费者。我国现行法律对广告消费者没有详细区分。对于接受了广告服务的消费者来说,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寻求法律救济时,我国《广告法》却没有赋予其司法救济的权利。纵观我国《广告法》,该法俨然成为了行政机关管理广告活动的规范,对广告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涉及过少。本文探讨在我国《广告法》中设计广告消费者的诉讼权利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具有以下意义:一、完善我国《广告法》,使其不仅仅是针对广告经营者的管理法,同时也是对广告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法;二、缓解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业监管不力的现状。美国对广告业的管理是通过一个专门的综合管理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来实现的,我国广告市场的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不仅有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还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职责,同时还要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并且还要对农资市场等各类市场进行监管。如此繁多的职责,不免会产生监管上的捉襟见肘,通过广告消费者诉权的建立,可以有效缓解这一局面。三、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商的违法广告行为产生震慑的作用。通过利益捆绑体以及社会大众参与监管的制度设计,使得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商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章: 第一章,探讨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分析我国与广告消费者诉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得出我国广告消费者缺少诉讼权利。基于对诉权理论的相关分析,探讨在我国建立广告消费者诉权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章,从行政权与司法权权力的渊源以及分权理论探讨建立广告消费者诉讼权利的可行性。依据萨维尼关于诉权侵权行为导致消除这种侵害的诉权,并且只有当提起诉讼之后,诉权才变成为真正的债。从侵权角度论述广告消费者可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合理性 第三章,提出完善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