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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模式的建立,即宏观财务从财政体制中分离是一项宏观体制的重大改革。其基本理论依据是:市场经济决定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本化,投入企业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村经营性集体资产投入企业同样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各乡镇政府不允许成为代表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但实际上乡镇政府确实拥有了集体资产管理的权利,即成为集体资产实质产权的拥有者。由于政府具有实际的集体资产管理权和经济社会管理的政治权两种权力,具有了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双重身份,市场经济要求“政资分离”“政企分离”。农村经营性集体资产的营利性要求农村的财务资金独立运转以追求经济效益;而农村基层组织为供应以农业、农村、农民为受益对象的社会公共品所支付的资金,则应从财务资金中独立出来,追求社会效益。为农村提供公共物品本应是政府的职能,属于政府财政范围内的事项,但在实际中,农村基层组织承担了这一职能,成为政府在农村的派出机构。虽然从当前法规建设、财政体制等方面看,农村基层组织并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但实质上却已承担了国家在农村的财政职能,即承担了农村行政管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任务,这部分资金的占用并没有像城市居民一样由政府财政出资,而是由村组织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出,从而挤用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为提供农村公共物品使用的这部分资金就具有“财政”性质,我们称它为财政资金,本文讨论的“农村财政”就是从财政职能上来定义的,而不是现行的五级财政体制中的乡镇财政。从这一方面来看,在农村资金的运动过程中就出现了农村财务与财政不分的问题,这就形成了农村财务与财政分立的现实基础。目前我国农村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渡时期,农村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些制度没有同步建立起来造成的,因而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就是进行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借宏观财务与财政分离的契机,建立我国科学的、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经济、政治、社会管理体制,是摆在农村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农村财务与财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