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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宗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的地位及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在充分肯定我国政府辉煌成就的同时,必须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当前,在我国政府内部不同程度地存在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就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并且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义务没有实际履行,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一定损害的情形。据了解,1989年至2008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532件。其中,状告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占有较大比重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行政不作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为要求,而且违背了行政法律法规对其作为义务的规定。我国有强有力的行政组织系统以及庞大的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即使行政机关实行改革,把一部分行政权力转移给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行使,我国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控范围仍然要比一些西方国家广泛、严厉的多,如果我国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忠实并且正确地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我国一些地方或行业就不会出现混乱甚至触目惊心的状况。本论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着重阐述行政不作为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着重阐述行政不作为实现中的具体问题。笔者专门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其目的:一是试图弥补我国行政不作为行政法律责任问题理论研究的不足,丰富和深化我国行政法律责任理论问题的研究,使有关行政不作为行政法律责任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建筑在科学的基础上;二是可以为我国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提供有益的指导,使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得以有效控制,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