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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及产业融合的不断深入,推动移动通信进入3G、4G时代。智能终端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短信、电话等有限的窄带通信模式,极大的丰富了业务应用的内容和功能,智能终端本身因此成为跨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典范。在最新的市场竞争中,华为、联想、中兴等手机厂商表现不俗,纷纷跻身全球市场份额前十强。伴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知识产权纠纷在世界范围内战火蔓延,前有苹果和三星的剑拔弩张,后有华为与IDC对簿公堂。其中标准必要专利成为新一轮知识产权诉讼高发期的焦点,获得了全球知识产权司法的热切关注。其原因在于标准化在保证产品和服务的互联互通、降低生产成本、促进技术进步的同时,也创设了专利权人利用专利的排他性索要高额许可费的风险。为了规避这一风险,标准化组织通常要求专利权人做出承诺: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视(Non-Discriminatory)的条件向第三人许可其专利。这就是所谓的FRAND原则。但在实践中,由于FRAND原则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诸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诉讼。诉讼的焦点集中在:一、遵循FRAND原则是否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放弃其寻求禁令诉讼的权利?二、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寻求许可人无法就FRAND条件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时,如何决定专利许可费?由于现有法规对这一新现象没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欧洲,美国还是中国的司法实践都在发挥其能动性,积极的创造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分析中国以及欧美司法实践提出的解决方案,并尝试从新的角度对标准必要专利带来的法律问题做出回答。正文第一部分介绍问题提出的背景,介绍标准以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并提出问题:一、遵循FRAND原则是否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放弃其寻求禁令诉讼的权利?二、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寻求许可人无法就FRAND条件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时,如何决定专利许可费?正文第二部分主要论证了问题研究的必要性。一方面,有关专利权的行使是否受反垄断法调整的法律规定十分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另一方面,以ETSI为例的标准化组织关于FRAND原则适用的内部规定缺乏有效的责任承担方式从而具有法律效力方面的缺失。这些都导致FRAND原则在司法中如何适用只能交给法院自主处理。正文第三部分以“华为/IDC案”为例介绍了中国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笔者在肯定广东法院的司法能动性的同时,也提出其关于FRAND原则司法适用,尤其是“非歧视”原则解释的不合理性。同时,笔者发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在批判中国司法的同时,主要把目光投向美国司法实践,试图寻求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许可费定价的方法。正文第四部分以“橙皮书标准案”和“华为/中兴案”为例介绍了 FRAND原则在欧洲司法实践应用中的沿革与创新。在深入分析欧洲法院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寻求许可人设立的新的义务要求后,笔者认为,相对于实质正义,即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欧洲法院设立的程序正义标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因而对中国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正文第五部分中,笔者通过深入分析欧洲法院“华为/中兴案”的判决书中的逻辑缺失,提出观点:为了正当的在司法程序中适用FRAND原则作为行为标准,应当对标准化组织提出新的义务要求。结语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简单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