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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意指法人的“统治”和管理。公司法上与此相关的制度是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运行的实体和程序性要求,是关于公司各要素之间关系构造的机制,我国学界更多称其为“领导体制”、“组织机构”、“机关构造”或“管理体制”。公司法人经营的基本趋势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大陆法系的股份公司和英美法系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集中反映了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一般来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拥有对企业大政方针、重要交易和概括性事务的决定权。董事会是股东会选出来代表股东的意志和利益的公司执行机构。另外再由股东选出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经营状况乃至董事和经理等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就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而言,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内部人控制、股权结构不合理、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董事会存在的缺陷、监事会形同虚设等,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法律制度,切实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本文分三部分,从产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多个角度出发,运用法解释学、经济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方法(对比法、归纳法等),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探讨。首先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在该部分,指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一,企业“内部人控制”与行政“外部人控制”同时并存。第二,股权结构不合理,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三,董事会存在的缺陷。第四,监事会形同虚设。其次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第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第二,监督机制虚设造成“内部人控制”。第三,公司立法存在的缺陷。最后探讨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该部分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第一,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产权明晰,进一步探讨了法人财产权与投资人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的关系。第二,对于如何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出不但要保障小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权利,而且要完善股东大会的运作规则,为保护小股东提供平台。第三,强化股东的核心地位。促进股东身份的多元化。第四,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在提出完善董事会制度措施的同时,也对经理的性质和地位的确定、经理义务立法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措施。第五,在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完善方面,提出从外部和内部同时入手来完善监督机制。特别提出要借鉴英国的自律机制,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本文尝试着在理论上进行一些探索,意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调对当前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已迫在眉睫;同时,在引进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成果时,要注意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如何增加公司治理结构运做的透明度应是今后研究的重点。在面对窘迫现状的时候,要用全球的、历史的视角来分析并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成中国企业公司制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