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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拉开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的序幕。2010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同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组织形式的转变。《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入了完成“脱钩改制”后新的变革阶段。推动此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主要原因是,相比于有限责任制无法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缺陷,特殊普通合伙制既保留了合伙制“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精神,又增加了合伙人在审计失败时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有利于提高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同时,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也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国际业务,加快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步伐。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均已完成转制,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处于转制进行时,转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本文分别从《暂行规定》转制政策出台和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完成转制两个层面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一方面,丰富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的研究,另一方面,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政策效果提供实际证据。本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暂行规定》政策出台和实际完成转制两个层面检验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理论研究方面本文以“深口袋”理论、“理性经济人”和声誉理论为基础,分析《暂行规定》政策出台和完成转制两个层面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变化。在实证方面,本文选取分别于2010年12月31日成功完成转制的3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31日成功完成转制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截至2012年尚未转制的20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研究样本,采用2009-2012年全部A股被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以盈余管理和会计稳健性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借鉴分行业、分年度的截面Jones模型和应计现金流计量模型,并以此基础加入相关控制变量构成回归模型,对样本每两年的观测值进行实证回归,并添加进一步分析以确保结论的准确性。结果发现:《暂行规定》政策颁布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了审计质量,但未能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实际完成转制后审计质量显著提高。究其原因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应对转制政策带来的高法律风险,提前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了应对,将自身的法律风险降至可接受的程度后才进行转制,因此降低了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后观察到审计质量提高的可能性。通过对研究结论的分析,本文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提供三点建议:尽快完成相应的立法建设,健全法律机制;政府部门积极加以引导,行业协会加强交流;注重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