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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良好的刑法,要想获得社会成员的一体遵循,仅仅依靠国家用外在的制度化力量来确保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在于培植公众对刑法的情感,使刑法为公众所接受。刑法,只有在真正获取了人们的信仰之后,它才能最大化的引导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获得社会普遍遵守的效力。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刑法同宗教一样,它只有体现了人类的宽容精神,符合社会的宽容观念之后,刑法才能真正获取公众的信仰。刑法依靠种种严厉甚至残酷的刑罚,至多是让社会公众产生畏惧,但刑法实施的实践证明,畏惧并非是使人的行为服从社会共同选择的唯一途径,更不总是有效途径。因此,本文以为,只有用刑法的宽容来获取人们内心的认可才是刑法实施的长久之计。尽管刑法的宽容并不仅仅体现在刑罚层面上,但关于刑罚宽容性的讨论毕竟是我们评价一部刑法是否具备、体现宽容精神的重要依据,这也正是笔者认为探讨本文的意义所在。全文共分三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是对刑罚宽容性的总述。首先,文章阐释了刑罚宽容性的概念及内涵。笔者特别指出的是刑罚宽容性不仅仅是如某学者所言“让某人免除被认为是该当的一种刑罚的全部或部分”,即客观上少用或者不用刑罚的表现。文章认为,在刑罚宽容性的概念中还应当体现的是刑罚基于什么而宽容,易言之,刑罚需宽容的根据源自什么?笔者以为,源自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同情、怜悯、谅解、仁慈与宽恕等诸多的情感因素,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刑罚宽容性应是指针对犯罪予以施加刑罚时,基于犯罪人具有某种值得人们怜悯、同情等犯罪行为之外的一些原因的考虑,从而对其可以少用或者不用刑罚。其次,文章探讨了刑罚宽容性与刑罚相关概念即刑罚的人道性、刑罚的谦抑性和刑罚的宽和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试图通过分析,更好的理解、把握刑罚宽容性的实质内涵。 文章第二部分,笔者着重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刑罚宽容性的价值意义。首先,文章探讨了刑罚宽容性在刑罚中的价值地位,笔者认为刑罚的基本价值在于它的正义性和效益性,而刑罚宽容性不能作为刑罚的基本价值之一,而只能归属于刑罚的一般价值。其次,文章试图在一定程度上厘清刑罚宽容性与刑罚两大基本价值即刑罚正义性与刑罚效益性之间的矛盾关系,笔者认为,刑罚宽容性作为刑罚一般价值之一在理论上完全可以与刑罚两大基本价值合理并存。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从实践方面阐释了刑罚宽容险作为一种刑罚价值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意义。首先,文章归纳了刑罚宽容险在我国绷示刑法中的表现。其次,文章指出刑罚宽容性价值在我国绷示立法、司法实践运用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地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