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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公共决策体制下,政府被视为决策权力的主体。然而,社会的发展使得政策问题与公众自身利益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政府却并不具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和资源。所以,无论是从强化行政效率角度,还是从增强公共政策有效性的角度,都有必要寻求一种理论上的突破,而治理理论的引入恰恰提供了这种可能。 本文重点分析治理理论对我国传统公共决策体制的冲击,研究治理理论与公共决策及其体制安排的内在联系,并寻求治理理论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公共决策体制改革的方向性启示。文章首先对治理的概念和公共决策及其体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然后从治理的角度分析政府公共决策体制的内在机能和逻辑,探讨公共决策的体制安排如何才能为公共善治服务;最后针对我国在公共决策体制上的理念错位、公民参与决策制度的缺失和政府“单一中心治理”的决策制定模式等问题,从实践层面对我国公共决策制度的改善提出政策意见。 治理理论的重要理念即权力的概念已经变得更加宽泛,从传统的中央政府向新的范围扩散,尤其是向社会中自治的组织和机构扩散。从治理主体上看,实现了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普通公民参与公共管理,形成多中心的组织网络和管理格局。从治理机制和手段来看,治理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多元管理模式,其核心是改善管理机制,提高组织绩效和效率。从治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来看,从单一向度的自上而下的统治,转向政府与社会上下互动、彼此合作、相互协商的多元关系。从价值层面上看,治理旨在实现技术层面的效率与价值层面的公平统一,追求社会福利与社会发展的协调。 作为治理的核心手段,公共政策自然要为公共治理特别是公共善治服务,公共决策及其体制安排同样应该服务于这一基本目标。相对应的是,治理理论的主要思想为公共决策体制改革提供了行动依据。公共决策的体制安排应该根据公共善治的原则尽量满足决策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决策规则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决策过程的透明性和效率性、决策方式的规范性和决策结果的公共性等要求。也就是说,公共治理的核心理念应该成为公共决策体制建构的指导思想。 从公共治理的视角观察,我国的公共决策体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参与主体单调;决策内容越位、缺位;决策领域模糊,公私域不分;权力分配结构集权色彩浓厚等。以治理理论为视角,改进公共决策体制首先要进行理念创新,确立共同治理和有限政府的观念,并实现管理模式由政府需求导向向公众需求导向的转换。改进公共决策体制同时还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从当前来看,对听证会制度、决策协商制度、民意调查制度等的引入和有效运用是实现良好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