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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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商业的高度发达极大地推动和刺激了广告业的迅猛发展。商人们利用体育明星、名演员或他人的姓名、肖像等做广告代言,已成为普遍的现象。但我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利用和规制都处于探索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解释清楚。面对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如何从民法理论上对之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如何在将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对上述现象进行回应颇值得研究。本文旨在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作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和分析并给予法律规制。第一部分是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人格、人格权、人格标识以及人格标识商品化等相关名词的概念进而界定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概念。其次探讨了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有无形财产权说、新型知识产权说和具体人格权说,本文采取第三种具体人格权说。最后从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阐述了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法律要素。第二部分是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此部分主要解决为什么对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要进行法律保障?其权利的正当性理由有哪些?本文分别从法经济学理论和人权理论两个方面论证了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正当化,从而推出个人应享有自己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并强调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的法律保障是至关重要的。第三部分是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域外考察。此部分考察了美国通过隐私权和公开权两个权利对人格标识商品化利用问题进行保护;考察了英国对人格标识商品化利用的保护,其主要通过商标法和版权法进行保护;考察了德国对人格标识商品化利用的法律调整模式问题。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人格标识商品化利用的法律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可以为我国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提供丰富的素材。第四部分是解决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首先了解了我国当前有关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其次是解决对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从保护方法,保护对象及具体内容三方面进行法律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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