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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指引下,酌情作出决定的一种有限的权力。它既存在于“法的吸纳”、“事实的识别”也存在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耦合”当中。它不是一种真正自由的权力,而是一种被很多因素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力。本文正是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范围、限度和必要性入手,研究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得出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法官依然需要自由裁量权才能履行好其职责,而事实上,在我国实践中也存在着令国外法官羡慕的自由裁量。一切权力皆有被滥用的可能,因而我们有必要研究像法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审判组织、监督机制这些制度因素,以及法官、案件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这些人为因素对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影响。针对审判实践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当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判例制度、陪审团制度的基础上,立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确认并明确其行使的限度,并相应地建立有限判例制度、有限陪审团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建议,以期对规范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