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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某镇农民张某以反映宅基地纠纷为由开始了上访维权之路。张某先后三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两次到镇政府进行大吵大闹,先后被北京警方三次训诫,被当地公安机关二次行政拘留。张某因其非正常上访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被判处寻衅滋事罪。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张某非正常上访是属于依法维权还是扰乱公共秩序,是否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意在通过对“张某上访维权案”的研究,对该类非正常上访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正确认定该类行为是属于依法维权还是因扰乱了公共秩序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从而为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正确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使,维护司法尊严。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部分。作者对研究的背景及意义、目的、研究方法进行了简要的阐述。第二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对案情进行介绍,列出分歧意见,总结出争议焦点,即张某的行为属于依法维权还是因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三部分,非正常上访的内涵及实证分析。该部分对非正常上访含义进行界定,阐述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特征,以S省Y市十个区县法院的14个案例以及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532份判决书为例,对司法实践中非正常上访行为入罪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从而深入具体的了解非正常上访行为入罪的司法现状。第四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在分析实践中公民采取非正常上访行为进行维权的基础上,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法理内容:第一,维权的界限。该部分论述了维权的含义、维权界限以及过度维权。第二,寻衅滋事罪是否应有流氓动机。该部分论述了主观超过要素及动机,从七个方面分析了流氓动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素,属于主观超过要素。第三,寻衅滋事罪中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该部分对公共场所进行了认定,对寻衅滋事罪中的社会公共秩序进行了论述,分析出公共秩序除了公共场所现场秩序外,还应包含对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第五部分,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刑法分析。该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结论。第一,张某的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政府工作管理秩序,属于过度维权,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结合本文第四部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的法理分析,从张某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三,从犯罪构成上分析了张某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论证了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第六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得出两个部分的启示,第一,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需考量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人权保障机能。第二,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应根据是否具备权利基础以及手段是否超出社会相当性进行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