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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法定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属性,实施社会保障被视为现代国家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所当然地应该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始终是处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制约了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起点上,加大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反映了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本文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从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法律属性入手,在对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变迁与现状进行分析,以及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一般规律之后,提出了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总体构想和具体思路。全文通过五章论证上述主题:第一章,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和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的权利属性给予充分论证,以此为切入点,转入到对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研究上。通过对农民公民身份权的承认以及对我国户籍制度的剖析,论证了我国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曾经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过巨大的贡献,让他们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这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应然要求,也是社会公平和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第二章,基于对权利和制度互动关系的认识,即当人们取得一项权利时,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发生变化,因此社会保障权也是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紧密联系的。本章通过考察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其历史沿革来分析农民社会保障权内容、方式和手段的变化,指出目前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建设存在发展水平较低、认识不统一、法制发展滞后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而分别从经济、政治、思想观念三个方面对影响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实因素做出深入分析。第三章,关注西方发达国家所建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尽管西方国家的农民在当今主要是一种职业概念,促使西方许多国家实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具体条件不尽相同,但通过对其中一些国家覆盖全民或只针对以农业劳动为职业的农民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实践的考察,分析其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不仅能够拓宽我们的视野、提供政策启示,也能增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要在一个农业人口占70%的国家建立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国际上还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现成的道路可以走。本文认为,国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包括: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次序;强调政府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以法律形式规范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四章,提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总体构想,为下文针对不同群体的具体分析奠定基础。总体而言:第一,必须从思想观念上认识到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第二,基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总体思路只能是城乡统筹;第三,必须确立保障农民最基本生活需要、差别性保障和保障多层次性原则,以推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四,必须通过完善法律体系、确立司法救济机制,来加强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第五,强调我国政府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包括制度供给责任、财政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等。第五章,以区域群体为视角,将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划分为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农民、失地农民和农民工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群体的农民所具有的不同社会保障需求,提出不同的构建思路。对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农民而言,要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改革,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对于失地农民而言,除了完善现有的法规体系和土地征用制度,以及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之外,还需按照失地农民市民化这一目标导向,设计一个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制度相衔接的方案;对于农民工而言,需要不断推进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这个群体逐步融合到其所属的产业工人中去。最后,在本文余论部分,重点关注了成都和重庆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探索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方面,所做出的有益创新,并在阐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了现存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