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村规民约由于其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比较独特的地位,得到学者们较为广泛和深入的研究。目前学界对于村规民约大致存在着两种看法,一是将村规民约纳入到国家法之内,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发挥效力,而应被国家法所审视,剔除其违反国家法的部分,被国家法直接吸收;二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阶段村规民约应予以相对完整的保留,站在更高的角度反思其与国家法冲突,不能将国家法作为唯一的标准衡量村规民约,从而积极引导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上述观点虽存分歧,但可以肯定的是,学者们逐渐认识到了村规民约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也认识到了村规民约在维护其效力范围内的社会秩序、结构的效用。另外,从文化的角度思考村规民约,其是历史的沉淀、习俗的传承以及自治的结晶。从而,对待村规民约的态度,也反映了我们的法治精神和理念,那就是宽容、民主和平等。因而,本文选取村规民约作为研究的对象不仅仅是做实证分析,更多的是在此基础上的理论证明和现实意义总结,这既是为村规民约,更是为民主与法治、自由与平等。由此,本文在立论上赞同第二种看法,即从实证的角度看,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实施和实效,表现出与国家法的不同。我们在实证研究和充分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村规民约的法律多元价值做了深入探讨。本文的第一章对村规民约进行了概念分析和类型学的划分,从其适用的范围、领域、调整对象和发展过程等方面进行了分类。我们认为,村规民约具有地域边界性、自治秩序性和空间层次性等,由于这些特性,村规民约发挥着其自身独特的效用,不能被国家法完全取代。本文第二、三章是撷取西江村为典型研究对象,对西江村规民约作了样本分析,对其实施情况做了详细的描述。我们论述了村规民约与地理环境、文化环境的关系;将村规民约纳入到社会结构秩序、法律结构体系以及文化交互的关系中来考察其发挥作用的强制类型和表现;同时也尝试探讨了村规民约在国家法体系结构中所应占据的位置和地位,简要分析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结构性特征。综上,村规民约总体来说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及意义。首先就是适用的特定性,特殊的受约束群体和效力的地理范围,这一点诸多学者们都做过相关论述,也是很直观的特征。其次,它与一般的制度规章的约束有不同之处,比如与公司内部规章、行业惯例等,其差异之处并非仅在于适用的人群的差异,而主要在于村规民约具有历史、传统、习俗和信仰等意义上的内在文化质素,在这一点上也是国家法所不能完全涵盖和体现的。另外,村规民约的规定也有在国家法之外的惩罚,但很大上程度并非是对国家法的额外附加惩罚,而是在国家法所不能达到的地方发挥微观法律规范效力,较之道德的软约束里更能起到维持秩序、保护社会结构完整的作用。所以,村规民约无论是从历史文化、适用群体的特定性、抑或作为对国家法的有益补充方面,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的最后部分是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村规民约的空间适用性对我们关于法律成长、宽容和平等的启示及意义。村规民约有其适用的范围,包括文化地域、自然环境、特定群体等,以及它们之间的交互。从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角度看,这实际上是社会文化空间——当然也包括人化或社会化的自然物质空间——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影响的展现。空间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在自然物质空间的基础上,人们建立了社会秩序、关系和结构,限定了物质的范围和边界。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空间是分析人类社会秩序、结构以及交互关系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基本的社会事实和实践事件。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为人类建构社会秩序、维系社会关系、整合社会结构。法也是一种历史性的社会存在,同时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发挥效力,也就是说法与特定的时空环境有直接的关系。村规民约即是如此,以此为基础我们提出了法律多元与空间,实际上也就是不同法律规范适用的空间范围问题。这可以称之为法的空间性。所谓法的空间性,就是人们在一定时空物质条件下所建构的反映并调节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群体之间关系秩序与行为规范的立体结构模式。本文最后的理论概述是建立在一般性社会空间的基础上,以空间为分析工具,以结构、秩序、区分、交互以及资本等为分析要素,以村规民约为切入点,来探讨各类规范在法的空间乃至社会空间中的地位和角色地位,进而对法的空间进行认知,思考法的成长。从现实意义上而言,这也是对不同群体、不同时空的人们的习俗、信仰、规范和历史文化等的尊重和宽容;也反映了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多元性和平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