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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刑罚,因此也叫生命刑、极刑。自贝卡利亚于公元1764年在其成名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大胆提出废除死刑,死刑存废之争在世界各国已经延续了200余年,受世界死刑存废之争的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持续发展及法治建设的开展,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展开了一场死刑存废之争的大辩论。最终,大部分的辩论双方却得出了相同的论证结论,都认为我国应当废除死刑,但目前还不能立即废除死刑。该论证结论虽对我国最终废除死刑具有积极作用,但其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实质,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广度,都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死刑存废之争,只是基于我国现实社会状况的无奈选择,它背离了我国刑法学界所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实际上也是对我国社会现实状况的一种错误判断和选择。真正的死刑废除论者,在成功论证了我国应当废除死刑以后,应该进一步主张我国立即废除死刑,而我国的真实社会现状也决定了,我国应当并且也能够立即废除死刑。本论文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死刑的产生及发展现状。首先对死刑的渊源及产生的原因进行概述;其次概括了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态度;最后对建国后我国的死刑政策及立法变革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死刑存废之争的概述。首先是对死刑存废之争的起源及重要意义进行阐述,指出死刑的废除对个人还是国家都是一件大事;其次是对世界各国死刑存废之争进行概述;再次是对我国死刑存废之争的概述。对我国死刑存废之争进行了概括,指出和总结了我国死刑存废之争双方的论证观点;最后是对我国死刑存废之争的评价,认为我们刑法学界之前轰轰烈烈的死刑存废之争,只是表面上的死刑存废之争,而非真实意义的死刑存废之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应当并且能够立即废除死刑的论证。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新的现实变化,我国上层建筑和民众的死刑价值观也在悄悄的发生着可喜的变化,虽然我国立即废除死刑仍然存在着巨大困难,但客观上已经能够立即废除死刑,重要的是,我国近年来的诸多社会现实状况,要求必须以废除死刑来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来引导我国的精神文明跟上物质文明的发展步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刑法学界在我国死刑废除中正确立场的论述。指出我们刑法学界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要求我们达到一种刑法学界的整体统一,发出一种共同的呼吁、倡议和推动,将立即废除死刑由法律问题上升到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