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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违约互换(简称CDS)是具有代表性的信用衍生品,利用对冲和转移方式缓释基础资产的信用违约风险,因而在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被广泛运用。CDS是指由买卖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订立的金融合约,买方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与价格向卖方支付一定比例费用,以换取当参照实体信用违约时的补偿。本文以CDS法律性质的学理辨析为切入点,介述运用经济法手段监管CDS风险的必要性,在探寻我国现有场外信用衍生品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困境的基础上,比较美国CDS监管经验与制度,从而勾勒出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监管逻辑,以及构建适用于我国实践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CDS监管法律制度框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信用违约互换的基本内涵与性质辨析。首先,明晰CDS的定义并解构CDS交易机制的主体要素、客体要素与内容要素,从而说明其如何实现信用风险缓释效能。其次,回应当前各界对CDS法律性质的争议,以CDS与保险内生机制的异同为切入视角,CDS不满足保险核心的风险池特征与保险利益原则。并从证券的内涵、实质等维度论证CDS应归属于证券。第二部分,风险视角下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必要性。本部分以诠释CDS蕴含的四种风险为依据,呈现了其对信用衍生品本身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巨大破坏力,渐次阐述构建CDS监管体系的必要性,即宏观层面是矫正CDS负外部性——流动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以及微观层面是控制CDS道德风险和经济功能异化风险。第三部分,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现状及困境分析。在分业监管的背景下,梳理当前我国以银行业为主的CDS监管体制,并从制度与功能供给不足反思国内监管困境,以及金融监管缺位可能给市场造成的影响。第四部分,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逻辑与制度构建。应然层面上,拟制出CDS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监管逻辑,即逻辑起点是强化功能监管将CDS纳入全面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另外,中央清算机制是降低CDS风险敞口的主要工具,信息披露是提高市场透明度、风险控制的补充工具。实然层面上,依循CDS的金融本质与风险控制的监管逻辑,围绕法律监管框架与市场运行框架,择选出现实与有效的监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