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段时期以来,贪官外逃现象日益严重,成为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的重大问题,也构成了对中国法治发展的严峻挑战。这对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能在国际司法协助上获得进一步突破,必将为防止和打击各类犯罪分子外逃提供最有力的法律措施。对此进行专门的探讨,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主权国家之间,根据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在互惠原则下,应对方的请求协助或代为履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行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肇始于远古时期,在公元前18世纪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所体现,经过历代发展逐渐形成现代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在我国,早在周朝时期,引渡逃犯在诸侯国之间就很普遍。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与法国、波兰、比利时、蒙古、等多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0余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初级形式和高级形式。初级形式包括:委托调查和收集证据;委托搜查或查封财产;代为询问诉讼参与人;传唤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和委托送达诉讼文书。高级形式是指:引渡制度;刑事诉讼转移管辖和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从我国现阶段对外签订和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以及我国已有的协助实践来看,我国开展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国作证;赃款赃物的移交和刑事诉讼结果的通报等。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内立法存在严重缺位;有关部门职能分工不清;刑事司法协助的审查制度尚不完善;司法理念的缺位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我国加入或签订的协助公约、条约与我国现行国内刑事法律不一致以及协助条约的立法技术有待规范。针对上述问题,为适应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协助发展的需要,现阶段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统一立法,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调整修改一些罪名,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统一主管机关,确认司法部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统一审查和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