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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以自然受孕和人工受孕为代表的双轨制生殖方式的形成,无疑给不孕症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传统观念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其中包含一个我们无法避免、必须正视的问题—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这一问题与体外受精胚胎的处置规则息息相关,决定了胚胎归属、处分、继承等制度的设计。体外受精胚胎不等同于人,因为它还没有生命;它也不等同于物,因为物不具有发育为人的可能性。关于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学界主要有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在立法和实践中采用何种学说,不仅要考虑胚胎提供者的意愿,而且要充分合理利用剩余胚胎,而折中说正好符合此要求。体外受精胚胎的特殊法律属性对传统的人物二分的民法材料处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其作为人体基因的携带者,既具有发展为人的潜能,又具有物的基本特征。鉴于此,有关此的法律规则应当具有特殊性,据此作出合理的回应和规划。在立足于体外受精胚胎为“人和物之间的一种过渡存在”的基础上,就我国未来体外受精胚胎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以最终实现胚胎提供者、胚胎及社会三者权利的平衡保护。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首先对当前学界一直争论的话题—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的三种学说进行了具体的介绍,并结合各学说支撑下的司法判例,综合分析各学说的利弊之处。在如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折中说所主张的体外受精胚胎为中间体应成为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的不二选择。 第二章,对我国有关体外受精胚胎的几部重要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性的介绍,在此介绍的基础上加以评析,指出现行立法存在法律位阶较低、具体制度缺乏或不完善、辅助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不足之处,而这些不足应是将来立法完善的方向。 第三章,比较分析了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瑞士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有关体外受精胚胎方面的立法概况,并在总结境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梳理出一些可供我国在未来涉体外受精胚胎立法中借鉴的经验:如制定专门法律对人类辅助生殖事宜予以规范、明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人类辅助生殖立法需注重法律的全面性等。 第四章,基于体外受精胚胎法律属性的定位,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有关此的法律规则应当具有特殊性,据此作出合理的回应和规划。结合境外的立法经验及基于现实的需要,对我国体外受精胚胎立法的完善提出个人的些许建议,具体分为三个方面:明确立法完善的原则,涉体外受精胚胎法律制度的具体完善,完善辅助配套措施,以期使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更健康的发展,造福于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