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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呈现出“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鲜明特色,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劳资关系矛盾尖锐等各种不和谐的问题比较突出。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最基本的就业权利、工作环境、工资标准没有保障,缺乏足够的安全感,这样的社会就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当一个人的利益侵害扩展到一个群体时,社会矛盾就可能扩大甚至激化,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可能遭到挑战。在这种情形下,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更无法保证。 党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目前,工会作为国家法定的工人维权组织,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中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参与协调、纽带促进等重要作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异,职工队伍状况千差万别,决定了工会维权工作内容的复杂性、维权领域的广泛性、维权对象的多层次性和职工维权需求的多样性。因此工会要实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就必须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和不同工种的实际特点,把关系职工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就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大胆创新组织形式和维权方式,使工会职能回归,以适应各阶层利益的不断变化和扩张,这样才能把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才能承担起“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重要职责,努力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本文认为,从中西方工会的发展历程看,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工会通过发挥沟通协调、纽带促进和预警化解作用,促使劳资双方达成和谐。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强化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作用,既有经济、政治和国际环境等方面的背景,也有理论、职责、法律、政策等方面的依据。但是,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存在作用弱化、组织覆盖面不够、维权难度加大、行动滞后等问题,无法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而多重角色定位、缺乏独立地位、法制尚不健全、干部素质较低则是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工会要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就必须在主动参与立法实现宏观源头维护、转换工会职能积极参与协调工作、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升职工民主参与能力、建立帮扶机制为困难职工送温暖、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提高职工素质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务实的努力,唯有此,工会才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