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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出于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三农”问题在当下的时空背景之下,究其实质是一个农民的问题,是弱势农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适应市场化大潮进而致富发家的问题,是关系着我国农民的生存状态,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农业合作社作为弱势农民互助联合的经济组织,正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给出的解决“三农”问题的答案之一。在这一背景下,目前我国各种新兴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可谓如火如荼,但在立法上,对于农业合作社的法律规范,却仍是一片空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农业合作社作为重要的一类市场主体,若不尽快用法律规范其行为,保障其权益、促进其发展,对农业合作经济的健康成长及它赖以生存主要环境——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农业合作社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一研究探讨,希望能为我国的农业合作社立法进而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一点贡献。
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农业合作社源流考察”,旨在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以及我国农业合作思想与实践的考察,揭示出农业合作社的存在价值与建构基础,从而在一个更广阔的视野,也更长程的历史维度中把握农业合作社不变的本质。第二部分“农业合作社——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路径选择”,旨在解构农业合作社对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价值,是作者对农业合作社进行经济法视域解读的一种大胆尝试。本部分首先通过引入发展经济学城乡二元结构的假设,并借用国家与市场二元辩证的分析路径,指出“三农”问题的滋生、突显与解决都是与国家市场的二元互动休戚相关的,我国目前正处于“三农”问题的突显阶段,要实现向解决阶段的跨越,而国家与市场的互动在此时却形成一种尴尬的境地,即面对农民的贫困和农业的边缘化,一方面需要国家继续推动市场前行,而另一方面又担心弱势的农民会经不起市场大潮的洗礼,成为市场化中的破产者,不得不由国家阻碍市场前行的脚步。然后作者借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通过分析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交易成本与所有权成本两方面的优势,指出农业合作社是打破国家与市场尴尬境地,促成国家与市场良性互动的合格中介者。从而揭示农业合作社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所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第三部分“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基础与制度特征”,本部分主要是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世界各国农业合作社的实践,指出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团体。它以为农民社员服务为宗旨,遵循自由开放、民主管理、经济参与、独立自主等原则,是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合作社法人,并进一步讨论了农业合作社的主要法律制度及其发展的新趋势,从而厘清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基础与制度特征,为后文讨论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构建打下基础。第四部分“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国家干预”,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世界各国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国家干预的情况,并从农业合作社市场主体身份的建构以及农业合作社面临的市场失灵两方面论述了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指明国家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干预的内容,并进一步指出我国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国家干预的最优路径选择是经济法。第五部分“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立法的建议”,本部分可算是全文的结论,指出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缺失的现状,并提出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建构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