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推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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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博士论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一)概论篇;(二)原理篇;(三)运用篇。全文将近十三万字。  概论篇的内容包括推定概述、推定的分类、价值和作用以及与相似概念的区别。在本篇中,文章首先对推定的定义及其特征进行探讨和归纳,认为推定是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根据已查明的前提事实,依法律规定或依经验法则,合乎逻辑地认定另一待确定事实存在的具有诉讼意义的结论。在刑事诉讼中,推定的主体是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认识推定的特征,需将推定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结合在一起考察;推定可以被反驳;推定事实的得出必须建立在前提事实的基础上。至于推定的法律属性,本文认为推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一种机制,属于证据法范畴。  根据不同的标准,推定有许多种分类。其中为人们所熟知的分类有:①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②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③说服性推定和证据性推定。④实体事实的推定和程序事实的推定;⑤有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等等。推定对于均衡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减少不必要的举证、公平分配证明责任、缓解诉讼中的证明困难,体现一国在一定社会时期内的刑事政策及司法价值选择的取向,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极高的价值。  在本部分,文章对推定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作了一番细致的探讨。认为,证明责任的实质,就是对于案件进行裁判时应当遵循的一项规则,也即当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诉讼中的哪一方承担提出证据并论证自己主张成立的最终责任。推定引起了证明责任的转移,而证明责任的转移又与证明标准密切相关。但证明标准说到底是一种主观的心理上形成的状态,无法被量化。这种状态有三种表现形态:其一,确信指控成立;其二,确信指控不成立;其三,存疑。存疑状态又可分为倾向于指控成立的存疑和倾向于指控不成立的存疑。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和价值取向,司法者在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有时也要运用推定机制认定案件事实。  为更好地认识推定这一事实认定机制;本文还将推定与其他事实认定机制,如推断、司法认知、证明等作了对比。本文认为,推断应该是一种间接证明;而推理则应被界定为司法证明中的证明方法,是一个逻辑思维活动的过程。推论则是用语言形式表达出现的推理。三者在运用主体、活动性质、法律效力等方均存在区别。关于推定与司法认知,二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区别。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是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机制,都具有免除证明责任的功能;区别之处在于:二者认定事实的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包含的内容不同。  在比较推定与证明时,本文认为:推定和证明,同属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机制;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区分,与证明中的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的区分颇为雷同。二者的区别主要是:证明的主体主要是控、辨双方;而推定的主体主要是法官;证明一般都是正向进行,而推定除可以正向推定外,还可逆向进行;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对于事实认定所能够达到的标准不同。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而推定则可稍低。  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原理篇,主要阐述推定的产生与运用原理。在探讨推定产生的原理时,文章认为,证明责任的转换是推定在刑事诉讼中产生的主要原因;事物之间的逻辑联系是刑事诉讼中推定产生的逻辑依据;控讼方掌握的证据尚达不到足够充分的程度,但又必须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另外,证据之间的矛盾性以及一定的价值取向等因素,都是刑事推定产生的因素。  在对这部分内容进行阐述时,论文对证明责任的内容进行了区分,认为证明责任分为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和形式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证明责任可在控、辩双方之间来回转换,由此导致了推定的出现。在探讨推定产生的逻辑依据时,详细探讨了对推定的产生影响较大的几种逻辑思维方法,即:①归纳逻辑证明法;②演绎逻辑证明法;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这些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进行了探讨性说明。  在阐述推定的运用原理时,论文认为,推定的运用原理应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经验法则是关于经验常识在诉讼证明中运用的法则。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是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核心是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核心又是证据的证明力,对于证明力的判断又依赖于人们的经验常识。概括而言,经验常识对于事实认定的影响有以下几方面:①经验常识是我们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标准;②经验常识是我们根据证据推求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经验法则指的是从经验中归纳出来的有关事物的知识或法则。经验法则具有无限性(即在数量上具有无限性),一般性(即不能仅仅停留在个别人所特有的经验层面而应至少能获得相当一个范围的人们的普遍承认),盖然性(即具有不精确性)三大特征。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决定证据的证据能力;②决定证据的证明力;③推理作用;④影响法官心证形成;⑤为证明标准的适用提供判断依据。逻辑规则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等。论文对上述逻辑思维规则的涵义及运用方法作了简明扼要的全面介绍。  为了在理论上廓清推定的正确运用,该部分特别探讨了刑事推定的运用与刑事证明方式之间的关系。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神证的”方式、“法定的”证明方式到近、现代社会“印证”的证明方式与“推理论证”的证明方式,均作了探讨。其中重点考查了推定与后两种证明方式之间的关系。指出:推定在“推理论证”的证明方式中运用得最为广泛。  “印证”是中国大陆刑事诉讼的主要的证明方式,其特征是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案内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推理论证”是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国家中通行的证明方式,其特征是通过证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细节,然后串联起来,共同指向案件事实。在“印证”的方式中,人们对于案件证明标准的要求是“客观真实”,在“推理论证”的方式中,案件证明标准的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  文章认为,无论是“客观真实”,还是“排除合理怀疑”,都是人的主观心理状况的反映,无法量化。但无论如何,只要是以证明方式认定的事实,都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不能称之为“证明”。而推定则是在证明无法完成又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被引入的一种事实认定机制,因此,推定所达到的认识程度低于证明。  基于刑事推定的这一特征,本文认为,测谎技术对于刑事推定的运用有积极意义。测谎证据是一种补强证据,它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间接的,但它可以增强法官依推定判断证据时的内心确信,以及增强法官依推定得出案件结论时的内心确信,从而可以强化推定结论的可信度。在阐述该部分内容时,对于如何正确运用测谎技术也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  在运用篇中,探讨了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以英、美、日、德、加等国为观察对象,探讨了刑事推定在这些国家的运用情况,并对英国的证据法学和司法实践对于推定的理论和运用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列举了英国法上的事实推定的种类包括:①意图的推定,即推定一个正常人知道自己行为的自然后果;②犯罪认识的推定,即推定每一个人神经正常;③生存持续的推定;④保持现状的推定。同时,介绍了对于英国刑事司法中推定运用发挥有重要影响的几个证据规则,即:①品格证据规则;②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此外,还对美国刑事司法中经常适用的推定进行了列举,并介绍了在美国两个著名的以推定结案的刑事判例,即巴恩斯判例和纽约州厄尔斯特县诉艾伦案。  本部分内容还对日本和加拿大法律中规定的刑事推定内容进行了列举和介绍。  在探讨刑事推定在我国的运用情况时,本文首先探讨了事实推定能否在我国运用的问题,结合立法例、推定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实际案例,认为事实推定在我国具备运用的依据。同时,对我国刑法与“两高”司法解释中出现的推定性法条、法规,在充分参考权威学者的观点后,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论文的最后部分是关于创制和完善刑事推定在我国运用的初浅想法,并对事实推定的运用规则提出了一点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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