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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法律制度环境和商业银行信贷契约的界定研究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法律制度环境对商业银行信贷契约有怎样的影响,如何影响,银行信贷契约以及银行的债权又对相关的法律制度环境提出了怎样的要求。对于契约的研究,其发展历程经过了古典契约理论,新古典契约理论和现代契约理论三个过程。本文所研究的商业银行信贷契约就属于现代契约理论的内容。现代契约理论以完全契约作为研究的假设条件出发,通过分析其与现实条件的不同来促进经济学的发展。商业银行信贷契约的订立受到缔约双方的有限理性,外部信用环境的不完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等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加上契约订立过程中交易成本的限制,造就了商业银行信贷契约的不完全特性。在商业银行信贷契约订立的过程中,企业掌握着自身的一阶信息,银行拥有的则是企业提供的二阶信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银行处于不利地位,企业可以利用其自身的信息优势寻找机会成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可能发生。在这个过程中,银行要维护自身的利益,保护银行债权,就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或者是抵押品的替代物,如:第三方担保等。抵押物在信贷契约订立和执行的过程中有着怎样的作用?处于银企博弈过程中的何种地位?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能否对银行的信贷契约提供一个可预期的保护?其保护程度如何?存在怎样的缺陷?应当如何进行补救?上述问题构成本文讨论的中心问题。传统经济学关于商业银行信贷的研究大多将法律制度环境作为外生变量而不予考虑,本文引入制度经济学和契约经济学的有关内容将法律制度环境这一外生变量内生化,研究法律制度环境如何影响商业银行信贷契约。本文所研究的法律制度环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的法律制度条文以及法庭的司法效力;二是影响法律法规作用程度的社会信用环境。信用环境通过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以及个人信用的建设和完善,保证银行信贷契约的执行。在契约的执行机制上,自动实施和强制实施是契约执行的两种主要方式,不管是哪种实施方式,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都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对于信贷契约的保护一方面通过有关银行法律法规和条例的颁布,规范银行的行为,将银行信贷决策逐步向市场化方向改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企业的借贷行为,保障银行债权的实施。但是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由于立法不全和司法不力的存在并不能对银行的信贷契约提供一个妥善的保护,银行的债权也得不到完整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会改变银行的信贷策略,减少市场的信贷供给量,严重的时候可能还会导致信贷市场的萎缩,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除了法律制度外,信用环境的好坏与否也是银行信贷契约实施能够顺利执行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一方面能够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声誉机制的发挥作用提供了平台。企业的声誉机制是保障契约自动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原因就在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银行信贷的支持,银企之间签订信贷契约的博弈过程不是单次博弈,而是重复博弈,因此企业的信誉状况可以决定未来的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模式。同时,企业声誉机制形成和完善也是建设社会信用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往对于商业银行信贷问题的有关研究注重于如何通过改善银行内部监管,加强银行的风险控制手段来保障银行信贷契约的实现,保护银行债权不受侵害。尽管在银企之间签订信贷契约的博弈过程中应当强调银行的主动可为,但是如果离开了法律制度的强有力的支持,银行主动可为就成为了空谈,不能真正在实务上取得成效,这也是本文研究法律制度环境对商业银行信贷契约影响的重要原因所在。由于文章篇幅限制以及笔者本人的水平有限,对于信贷契约的研究不可能涉及契约缔结的每一个方面,而是在研究上有了一定的侧重点,比如: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对银行信贷契约的影响的研究,法庭司法效力对银行信贷契约的实现以及对银企双方博弈结果的影响的研究和社会信用环境对银行信贷契约的影响的研究等。本文以商业银行信贷契约作为研究的中心展开,通过对有关法律制度的研究,以及对银企之间债务关系发生的金融生态环境的研究进行综合分析,逐步得出法律制度环境对银行信贷契约的影响情况。全文一共分为5个部分:在导论部分界定了本文所涉及到的主要概念,明确了研究的范围;接下来的3章围绕论题分别研究了对法律法规和司法效力、社会信用环境以及企业声誉机制对商业银行信贷契约的影响;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将法学和经济学结合展开分析,把影响商业银行信贷决策的外生变量(法律制度环境)纳入了考虑范围。同时,立足于我国转轨经济的现实,从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环境出发来研究,而不是直接将国外的成熟理论运用到中国的实际上。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本文中涉及到的模型只从理论上进行了阐述,由于资料收集以及笔者本人水平的原因,没有作进一步的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