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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发展,代孕这种方式使越来越多的不孕夫妇实现了生儿育女的梦想。然而,现实中出现了大量有关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纠纷,既有委托夫妇与代理孕母争夺代孕子女监护权的积极冲突,也有双方推脱责任都不愿意抚养代孕子女的消极冲突。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不应缺位,应起到调节社会矛盾之“平衡器”作用。对待这个问题,首先要在司法层面给予积极回应,所以确立代孕亲子关系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势在必行。理论上,对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主要有分娩说、血缘说、意思说以及子女最佳利益说四种学说。通过对四种学说的分析,发现每个理论都具有值得肯定的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最佳利益说相对其他三种学说具有无比优越的适用性。同时,本文总结出各国和地区代孕亲子关系的三种认定模式,即收养模式、契约模式和法定模式。本文认为三种认定模式共同点在于,都以满足社会现实法律需求为出发点,在实际运作中具有相似的功能,它们之间的差异更多的是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目的均在于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基本价值理念追求,在国家公权力介入下,实现公民合理正当的基本权利诉求,真正解决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建议确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我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然后以此为基点,对我国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设计,首先在社会学标准中应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子女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三个方面。其次在法律技术层面,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使原则得以适用,在具体案件中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同时建立判例化的司法解释体制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建立一套以社会学标准和法律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系,为我国实践中的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提供一些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