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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十几年,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之快,令人咋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然而网络技术有利有弊,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领域和空间。特别是赌博犯罪,凭借网络的开放性、便利性和隐蔽性,涉案的人数多,数额大,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给打击该类犯罪带来了不少麻烦。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网络赌博活动的认定提供了一些规范,但网络赌博形式多样,很多新型的网络赌博还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本文关注的是当前非常火爆的网络直播行业。网络直播出现不过数年时间,现在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娱乐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行业规模越来越大,各种乱象也不断出现。特别是目前,直播平台为了提高用户的观看体验,推出了一些娱乐性质的活动,比如竞猜、抽奖、红包等等。这些活动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因此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开展赌博活动。其中,又以竞猜类活动最为典型。本文通过对网络直播中的竞猜活动进行分析,找出目前网络赌博认定中存在的刑法适用问题。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网络直播竞猜的现状和方式,并分析一些借助网络直播开展的赌博活动的模式,找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网络直播竞猜认定赌博罪,存在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直播竞猜活动是否构成赌博。竞猜活动与各类以赌输赢为主要形式的游戏确实带有博彩的性质,但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构成赌博。其次,赌博违法不等于犯罪,违法行为是否能构成犯罪需要看该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的处罚标准。最后,行为人以赌博为业的,也构成赌博罪。但目前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认定还存在争议。第三部分,对直播竞猜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进行分析。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是主要争议所在,需要从两罪的本质区别进行分析。第四部分,讨论网络直播竞猜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网络直播竞猜需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并非个人可以实现的。除了主播之外还有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等其他主体参与。通过分析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各方的行为和在直播竞猜中所起到的作用,分别讨论其是否与主播构成共同犯罪。希望通过对网络直播竞猜的分析,可以对其行为的性质有一个准确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为其他通过计算机网络开展进行,带有博彩性质游戏涉罪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