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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手机、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以及网银、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这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实属一大社会公害。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远程非接触性、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隐蔽性强、组织对抗性强等特点。由此,该类犯罪证据不仅在侦查阶段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在审理阶段也是遭遇重重困难,在当前重拳出击电信网络犯罪的大背景下,必将影响刑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的威慑效果,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司法实务中,其一,受传统印证模式理念的影响,适用法定证据制度,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其二,沿袭传统的”由供到证、证供合一”的侦查取证模式,对“口供”过于依赖;其三,奉行“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理念,刑事证据规则把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统一界定为“证据确实、充分”,未区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标准规定过高,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本文在参阅国内外相关立法及理论学说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从实践与理论两个维度,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问题、自由心证制度的适用、转变依赖口供的取证模式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探究。拟在证据制度内在逻辑评析的基础上,提出抽象的理论命题,作出些许的学术探索和理论创新,以期对突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困境作出有益的路径探索。在结构安排上,除绪论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于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的基础理论分析,主要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类型和特点的分析以及相关运用规则的阐述。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阐述了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问题的建议。通过从法律意识层面上提高办案人员诉讼意识;从操作层面上适度允许、运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摒弃口供依赖,强化间接证据的收集,完善证据证明标准等策略,丰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的应用理论,改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应用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实践环境。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