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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争论不休。早期学者受前苏联法学理论影响,多反对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九十年代以后,主张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观点成为通说,但最近颁布的《物权法》中并未规定取得时效。虽然取得实效制度并未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得到承认,但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仍有建立取得时效的可能性,因此,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废问题仍有讨论的必要。取得时效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在罗马法的不同时期不断地变化发展。中世纪,因为各种原因,时效制度被抛弃,取得时效也未能避免。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取得时效制度得到复兴,不少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该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则因为观念等方面的原因大多不采取取得时效制度。通过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沿革的考察可知,取得实效制度的命运与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环境、已有的法律制度、观念等因素紧密相连。学者对是否应该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不同看法,肯定说认为,取得时效制度并不违反道德观念,有定分止争、护社会稳定、促进物尽其用等功能,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否定说则认为,取得时效制度在善意取得制度,登记制度等制度的夹缝中已经没有生存的空间,该制度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本文主张不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理由有二:第一,取得时效制度是以秩序与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担负着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物尽其用,减少举证困难等功能,但通过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运行状况的考察可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运用,大部分的功能已经被善意取得制度、消灭时效制度、登记制度、遗失物的拾得制度等其他制度所实现,一些外国学者甚至认为取得时效制度只是历史的残余。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取得时效制度往往只是一种赋予所有权名义的手段。第二,当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同时适用于一个标的物的时候,就有能出现两种时效届满时间不一的情形,这个时候就有可能出现权利真空问题,权利真空问题的存在是以原物返还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为前提的。为了解决两种时效同时适用某一标的物上所造成的权利真空问题,学者提出多种方案,例如统一两种时效期间,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等。本文认为最佳的方案是不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让原物返还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当消灭时效届满时,作为反射效果,让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因为这种方案既能实现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又能解决权利真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