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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刑事案件繁简不同,因此在程序处理上也应有一定的区别。也就是说,对复杂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尽可能的设置多种程序机制,以实现实体真实和正义价值,而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则应尽可能的简化程序,以实现案件处理的简便化和迅捷化,从而体现基本公正基础上的诉讼效益价值。
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该文提出了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与简化的概念,这一概念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程序的分流,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处刑的轻重、案情的证明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要素,将案件通过一定的制度或程序分类进行审理。其目的是合理配制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活动的诉讼效率。程序分流可以通过各种措施得以实现。但简易程序的设计无疑是最重要的法律手段;第二层意思是程序的简化,即对程序中的一些程式、手续、要求做一定的简略或干脆在程序中取消某些规定,以使程序运作速度更快,时间更短;
对于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与简化的价值基础,论文主要从程序分流与简化对正义价值、经济价值的实现以及在程序分流与简化中如何协调这两方面的价值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从而论证了程序分流与简化在价值上的正当性;同时,论文从对世界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发现,程序分流与简化机制在各国的司法制度广泛存在,如简易公审程序、简易命令程序、略式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的程序、快速审判程序与立即审判程序、处罚令程序、协商性司法及罪状认否程序与辩诉交易,这些程序的广泛存在和良好运作实效表明了程序分流与简化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是行得通的、也是必要的,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我国司法现实中实际也存在着一定的程序分流与简化制度,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和辩诉交易的特例,但我国的程序分流与简化机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提高诉讼公正与效益的作用,在制度的设置上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剖析有助于认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足,明确改革的方向;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程序分流与简化制度的完善。一方面需要从理念、价值、目的等深层次问题上来正确处理和综合平衡,另一方面也需要确立制度设置的一些基本原则。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论文提出了应当引进处罚令程序,并将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纳入简易程序,在省略简化庭审程序的同时,赋予被告人主动选择适用程序的权利,保障其在简易程序中获得律师帮助、对案情的知悉权和事后异议权等立法方面的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