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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利用其自身职务来掩盖其罪行,并且利用职权及其社会关系网来阻挠职务犯罪侦查。由于其秘密性,几乎无法找到物证,因而在侦查中会出现很多问题,而且按照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模式,很难达到预期的惩治职务犯罪的效果。比如,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犯罪,其犯罪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当事人就是犯罪分子,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往往依靠当事人的口供,如行贿人在没有获得约定利益时对受贿人的举报,或者是受贿人在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有罪或者无罪供述。如果受贿人否认犯罪事实的存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就会陷入被动,无法顺利进行。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将传唤时间修改为不超过24小时,延长了传唤时间,给职务犯罪侦查相对充分的时间保障。但是,一旦传唤期间届满,面对检察机关没有找到突破口,却又想继续对侦查对象继续询问或者调查的现状,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么放弃难得的侦查机会,要么冒着违反法律程序的危险继续行使职权。面对这样的现状,我国必须改变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方式,将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纳入到加快检察一体化的进程当中,才能突破现行侦查制度的瓶颈,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保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侦查信息化,难免会使用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等信息化手段来收集职务犯罪的相关信息。我国运用秘密侦查措施较早,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得较少,并且在立法方面显得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 本文结合现行法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现状及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现状,分析了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从职务犯罪侦查的特质出发,提出了对我国职务犯罪信息化的适用种类、适用范围、程序规制、证据效力等立法规制的构想,并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系统建设进行了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