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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通常,人们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概括为四权,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其中,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重要保障。本文仅通过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勾画,来试图管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注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进而推动这个制度的发展,并期冀随着民主法制进程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会能更好地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权,为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做出贡献。 文章第1章首先界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概念,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免职、撤职等诸种权力,是人事任命权与人事监督权的统一”;简要回顾了其发展历程;介绍了其主要内容,即“决定任免、任免、推选、决定代理人选、批准任免、撤销职务、接受辞职、通过人选”等;最后从“使国家机关的权力合法化”、“是对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手段”及“有利于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法制观念”等三个方面阐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意义。 文章第2章就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行使问题进行了探讨。为了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人事任免办法,对人事任免工作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既规范了常委会任免干部的形式、程序和内容,又极大地增强了任免工作的公开、透明和权威,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首先,常委会的任免程序一般由会前准备、会中审议和会后公布三部分组成:会前准备一般包括任免议案的提出、对拟任命人选的调查了解或考察、法律知识考试、对提请任免人员进行审计、公示以及召开主任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会中审议包括见面、供职发言、任前询问、任免表决及任后表态或施政演说等;会后公布包括颁发任命书、宣誓就职、公布等。其次,撤职和接受辞职已成为发挥人事任免权监督作用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第三是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主要包括:撤职、免职、接受辞职、质询、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处置方式;述职评议、任期目标责任制度、信访监督制度、奖惩制度等监督形式。 论文第3章结合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行使现状剖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政治体制上存在党政不分的现状,党委往往直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务,而且党委的某些重大决策有时不经过人大依照法律程序讨论和决定,就直接交由行政、司法机关去执行,使得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二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是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认识的偏差,以及对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存在不同认识。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包括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监督法迟迟未出台、各地的任免办法不统一。三是任免程序不规范,主要是考察与考核界限不清、提前到位不重法、议案提请不按要求、会议审议缺乏透明性、表决方式待改进、个别任免不个别以及再次提请无限制等。四是制度上不健全,主要是法律考试待规范、任前公示走形式、任免监督无刚性、人事监督不到位以及任免工作有盲区等。五是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存在问题,主要是会期短、组成人员专职化、年轻化程度不高、组织体系不健全、人员素质需提高等。 论文最后一章结合实际提出了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对策和建议。一是提高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认识,主要包括:改革政治体制,实行党政分开,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对对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认识;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发挥人大代表的带动作用;切实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二是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的关系,主要有:各级党委要增强宪法意识,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高度,支持和保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行使人事任免权,维护人大任命权的权威性;强化提名人的责任。三是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现有法律不完善的地方进行补充、修订;将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人事任免方式和途径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四是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包括: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建设,如将审计部门划归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规范化;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制建设,如推行委员责任制、组成人员专职化年轻化、主任职务配备模式科学化、扩大主任会议的程序性权力、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建立干部培训制度等。 本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在勾画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的实际,全方位剖析了任免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和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