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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诉讼的数量日益增加,环境诉讼已经解决环境争议最有效的手段。然而,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一般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累积性、复杂性、缓发性等特点,因此环境诉讼的专业性相较于其他的诉讼更为明显,常常会涉及到及其复杂的专业知识、技术和多种专业鉴定,因此在诉讼中更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持与运用。近几年,环境侵权案件的数量在逐渐增加,在针对诉讼中出现争议比较大的专业性问题的事实认定时,现在法院的做法多是求助于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然而现阶段我国的鉴定机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国内不少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不够、诉讼当中多存在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导致鉴定资源浪费的问题,以及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质证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备。再加上法官对相关环境科学专业知识的匮乏,没有办法审查得出鉴定结论所使用的鉴定方式或者鉴定手段是否正确、科学以及在业内是否足够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英美国家在专家证人制度方面的先进做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诉讼专家证人制度,这对改变环境诉讼过分依赖鉴定意见以及环境诉讼难等现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的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述写作这篇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其中研究意义分为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和写作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的第二部分为正文的第一章:专家证人制度概述。对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进行系统地介绍,包括专家证人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专家证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专家证人制度的历史起源及变革,以及对专家证人制度的评析。本文的第三部分为正文的第二章:构建环境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现实需要和必要性。首先是关于环境诉讼国内专家证人的现状考察,包括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其次是构建环境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包括仅有环境司法鉴定难以充分保障环境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和环境诉讼涉及领域日益专业化。本文的第四部分为正文的第三章:国外环境诉讼运用专家证人的案例介绍与启示。首先对2010年的英国科比镇环境诉讼案进行案情介绍,然后阐述从英国科比镇环境诉讼案中获得的启示。本文的第五部分为正文的第四章:关于我国环境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包括明确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专家证人的主体资格,专家证人参加环境诉讼的运行程序,专家证人证言的证明对象范围,专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专家证人的责任,树立专家证人正确伦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