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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传播方式在不断出现,出租作为一种新型的作品利用方式逐渐引起学者的关注,在出租过程中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包括著作权人、出租商及消费者,如何在多方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是理论探讨的重点。而法律制度方面,我国《著作权法》也在2001年进行了修改,将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性权利进行规定。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也对出租权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出租权的内涵,通过对“出租”概念的分析,明确出租行为的商业性目的。同时,基于出租权制度设立的现实及法律层面的必要性,为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履行国际义务的角度,我国都有必要对出租权进行规定。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出租权的法律构成,从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国际条约及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对出租权的主体、客体进行界定。在对权利内容分析的同时,基于著作权与物权的密切关系,通过对物权权利内容的考察,分别从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方面对出租权的权利内容进行概括。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出租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其中,发行权主要是著作权人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是一种公开作品的权利。而出租权主要是在商业运作过程中,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形下,为商业性目的的暂时性提供作品的使用的权利。同时,出租权与所有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在实践过程中,可根据权利行使的具体标的来确定权利的优先顺序。在图书馆的出借服务中,由于图书馆的公益性目的,更多的涉及的是权利人的公共借阅权,而非出租权。第四部分通过对出租权行使方式及行使限制的研究,确定在实践中出租权操作的具体方式,特别是针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分析。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来在权利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中取得平衡。通过对合理使用制度及权利穷竭原则的分析,基于自身的特性,在出租权制度中不宜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和权利穷竭原则。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出租权制度的现状,提出其在主体、客体及行使过程中现行制度设计的不足,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