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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市场经济赖以健康发展的重要监督者,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2003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民事赔偿进入司法程序,众多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有了司法依据。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之一,极有可能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业务中民事责任问题浮出水面。但立法上,《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规定都较详细具体,而民事责任相对来说处于明显薄弱地位,责任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的方式、过错的判断等问题均不明确。面对法律规定的缺位,本文试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发生入手,以这一职业的生存空间为基点,结合国外有关经验和我国具体情况,分析探讨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概述。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特征和利益关系第三人的范围入手,分析了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本质特征,权威性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地位特征,专家性是注册会计师的身份特征。能够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利益关系第三人可理解为“可合理预见的第三人”。这两者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并由此产生了注册会计师的高度注意义务,投资者享有法定的知情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主要在社会、经济、技术、风险、法律、道德几个方面促成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产生。 第二部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定位于契约责任,认可纯粹财产损失的契约责任的保护扩及于第三人。由于英美法系契约法采用约因理论,认为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之间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契约关系,使其不能像大陆法系下的契约法那样灵活扩展,因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基本上倾向于用侵权理论来解释。法国主张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界定为基于职业(专家)责任而自动产生的第三种责任。笔者认为高度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侵犯,因此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