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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国资委管理体制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有关政企关系探讨较多,而属于类似于上下级政府关系的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关系则研究、探讨较少。自十六大提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后,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国资委成立,按照制度的设计,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负有指导监督职责。但是,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也不同于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因此,以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理论为依据,研究、界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上下级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 本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章是导言,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和研究框架。对“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职责的研究,以及对建立和完善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逐级指导与监督体制的研究,需要放在如何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背景之下,需要放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的宏观环境中,需要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在来思考、来探索、来把握。 第二章是相关文献回顾。首先,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其次,回顾了十六大以来建立出资人机构和相关制度体系的主要实践;最后,从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内在矛盾、“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优越性、“如何避免走向分级所有”等三个方面对相关理论文献进行了梳理。 第三章介绍了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指导监督的现状。主要介绍国务院国资委对省级地方国资委指导监督的情况,省级国资委对市、县国资委指导监督情况,并且介绍了部分地方国资委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典型经验。 第四章分析了当前指导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成因。首先从机构设置、职责落实、方式方法三个方面分析了指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从体制构建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认识水平不到位三个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第五章深入挖掘了“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制度内涵,为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奠定了理论基础。研究发现,“统一所有、分级代表”中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权利,一种权利是国家对于其作为出资人或者股东对企业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的所有权,这种权利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一种是国家对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权益,其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享有。通过所有权的单一的、概括的授权,保证了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实现了国家对于国有财产的统一所有,从经济意义上有利于对全国经济的调控,从政治上保障了国家的统一;而通过出资人权益的分别的,部分的授权,保证了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确保了市场经济的改革,保证了企业的自主性。 第六章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的出资人指导监督体制。首先,提出中国特色的出资人监督体系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其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的出资人监督体系的对象、方式、方法与制度建设,最后,对改进现有指导监督体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