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公共财产是支撑社会主义建设极为重要的物质基础,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公共财产的法治化却出现严重的“错位”现象,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学术研究,大都更多地关注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而忽略对公共财产取得行为的规制,导致在公共财产取得实践中存在诸多侵犯私人财产权和与民争利的现象。随着我国财税制度的不断改革,公共财产取得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公共财产取得法治化建设的路径亟待优化。公共财产的取得作为公共财政运行的逻辑起点,事关社会财富在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公平分配,历来都是民主法治国家关注的焦点,并将其视为财税法治建设乃至法治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我国公共财产的取得方式具有多样化,既有依赖公权力汲取的税费收入,也有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收入等,各类公共财产的取得都与社会公共利益或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密不可分。因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下,我国公共财产取得的法治化建设不仅事关整个公共财产的法治化,还关系到财税法治建设能否适应我国主要社会矛盾变化后的新时代需要。本文首先在以公共信托理论、国有经济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来概述各类主要公共财产取得之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以归属标准为主,辅以用途标准来周延界定我国公共财产的概念。其次,再对公共财产的主要取得方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提炼出不同取得方式背后的法治运行逻辑。再次,通过审视我国公共财产取得实践现状,提出以法定主义、公平原则和分配正义作为我国公共财产取得法治化建设所必需遵循之路径,以提高公共财产取得的正当性,充分发挥公共财产的分配职能和财政职能等。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意见以优化我国公共财产取得的法治化建设的路径,以期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公共财产取得法治化的建设水平,助力整个公共财产法治化,进而早日实现财税法治与法治国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