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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发生着变化,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诸方面,政府也在转变,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思路,法治政府的规划目标,使得NGO在中国的发展不仅成为可能而且也成为必要。NGO主体资格是其发展的首要问题,对此的任何规制不仅关涉NGO本身的发展前景,同时体现着规制规范和规制政策背后的理念。政治理论与法理理念同样也影响着法律规制的进程以及规制的合理化。法律是一面镜子,它照耀出政府权力的扩张与收缩,我国立法呈现出的特征就是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厘定法律规范的依据。NGO主体资格的立法很清楚的展现了政府权力扩张所表现出的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紧张关系,从这个基础性的而且可以严格界定的视角进行分析和探索应该是有价值的。
研究范式是采取了“整体性法律原则”。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视角进行研究,一是从相对于法律制度而言的外部研究,也就是运用政治学和法理学的视角对法律制度的阐释和分析;二是对法律制度本身的研究。最后的结论以及反思也是这一范式研究后得到的应有结论,法律不仅包括着法律条文还包含着于此相关的一系列的观念、制度和文化,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并不会形成关键性的障碍,坐等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不可取的。
论文的逻辑框架是严格按照研究方法所采取的范式,从外及内,从理论到事实又回到理论本身,一定程度上也采取了理论对实践的反思和批判,来促进实践的改革和完善。
主要内容涵盖法律条文之外的NGO成立和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包括法理依据和政治学等视野下的其它理论依据;NGO主体资格法律制度国内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具体规定和内容,包括NGO,界定、类型和成立条件和成立程序;通过分析我国NGO主体资格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环境,指出了改革立法新的思路;最终得出的研究结论,既是一个结论又是一个开始。借助对我国NGO主体资格法律制度特点和不足以及改进的方向进行分析和探索,得出NGO主体资格法律制度完全的完善和合理是不可能的,作为法律制度改革的一个视角,仅仅改变法律条文也难以达到效果,条文背后的因素和理论更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