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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的环境危机突起,使得人们不得不去反思人类传统发展模式的合理性。一些人发现以往的发展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严格的说是以当代人为中心的,此种模式并非长久之计人类将面临“增长的极限”,并由此提出了各种解决之道,其中最著名的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很多社会学科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代际公平问题。代际公平一般是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和当代人对后代人的环境保护义务。本文主要探讨将代际公平引入法理学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问题。总的来看,代际公平在基础理论上有三种主张。一是功利主义,其遵循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认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永远是最大多数人,因此当代人的义务就是尽量增加后代人的幸福总量。二是情感主义,认为人在理性上是自私自利的,但在情感上则有可能是利他的。三是自由主义,认为代际公平首先要肯定和承认后代人享有相应的权利。代际公平问题源于生态问题,其理论可以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哲学和伦理学上的理论基础。因代际公平理论具有其特有的历时性、单向性,这对传统哲学、伦理学、法学在提出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视角、维度以及研究方法。鉴于传统法理学的建构并未将时间维度考虑进来,因此本文将从代际公平的角度对传统法理学的法律价值、研究范式和法律主体等几个方面作一些尝试性的探索。代际公平对法律价值的拓展,将群体延续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代际公平对权利本位范式的拓展,在代际公平上应采取义务本位的范式;代际公平对法律主体范围的拓展,将后代人共同体作为法律的一个主体。本文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代际公平理论作简要概述,并在哲学上对代际公平的理论基础作初步论证。第二部分尝试将代际公平理论引入法理学。鉴于当今生态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很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调整。而现在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构建均未将时间纬度考虑进去,也未将后代人纳入其调整的范围。为研究方便起见,本文仅对现在主流法理学中的法律价值、权利本位范式以及法律主体的范围做一些初步探讨,以求得法理学在面临新的问题、新的挑战时能够更加完善自身的理论,并促进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法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