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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股权众筹在市场中萌芽并迅速壮大起来。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股权众筹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能有效缓解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也为中小投资者开拓了更多投资渠道。其有效弥补了传统融资模式成本高、限制条件严格等缺陷,吸引了大量中小投资者以及中小微企业的参与,刺激了市场融资的进一步发展。而与此同时,相关配套机制的缺乏和市场运行的不规范也使得合格投资者的利益受损现象屡屡出现。合格投资者是股权众筹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障合格投资者在市场中的利益,对于股权众筹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四部分。引言部分论述了为何研究我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股权众筹和合格投资者制度都处于起步阶段,不够成熟和完善,在实践中合格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我国学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以及利益保护进一步研究。第一部分研究了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法律界定。首先论述了我国学界关于此问题存在的争议点,即在股权众筹界定上存在私募与公募的争议;在合格投资者界定上关于投资限额、投资者人数以及审查程序存在争议。其次对比了我国与英国、美国合格投资者界定之间存在的差异,发现我国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在资金门槛方面限制过高、人数限制过于僵化、缺乏明确的审查形式等问题突出,应当通过弱化合格投资者资金与人数的限制、合理设置投资额度、引入小额发行豁免规则等途径加以完善。第二部分论述了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以及效率与安全原则。交易成本理论要求保障合格投资者在交易中的信息获取权,强调主体之间的诚信原则;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在强调知情权的同时,重视对合格投资者的平等对待,以实现公平公正为目标;效率与安全原则要求在股权众筹市场中兼顾效率与安全,对于合格投资者目前保护不足之处应加以完善。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总体来说还存在以下问题: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缺乏,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方准入条件不合理,信息披露要求模糊不清,缺乏第三方托管规定,合格投资者无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缺乏合理的退出规则。第四部分对我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针对我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建议通过构建股权众筹信用评价制度、规范股权众筹相关主体准入条件、明确信息披露主体及其责任、增设第三方资金托管规则、加强合格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以及完善合格投资者股权众筹退出规则的途径加强对我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