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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提高、诉讼权利的扩大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上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顺应国际上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趋势,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把被害人从普通的诉讼参与人提高到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这种做法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上述做法存在的问题,认为被害人的合适定位应为刑事诉讼中特殊的诉讼参与人。根据被害人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的定位,进一步研究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从总体上分析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回顾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历史上的变化,即从高到低、再从低到高的演变过程;探讨了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影响,并分析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被告人、检察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文章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进行了分析,在关于被害人地位的三种模式——普通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当事人、折衷模式中,本文采取折衷说的主张。 第二章分析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程序启动权与程序参与权。被害人的程序启动权包括公诉案件的程序启动权和自诉案件的程序启动权,二者有不同的特点。关于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着重关注了被害人的知情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护的权利、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及执行阶段的程序参与权。 第三章讨论了过去被学界忽视的被害人的诉讼义务问题。主要研究了被害人滥用控告与作伪证的问题,它们分别涉及被害人的程序启动权与程序参与权的正当行使。文章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