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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以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建构了立功制度,其庞大而全面的理论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作用,但是立功制度的规定较其他制度而言,略显粗糙和散乱,因此对其理论与实践问题予以全方位多视角的解读无疑极有必要。 本文的题目是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初探,选定此论题,首先必须准确界定“立功制度”的实质内涵并对之进行准确定位,论题方能顺利展开。然而,刑法理论上对立功制度的争论观点纷纭,莫衷一是,粗略归纳,大致有如下观点:观点一认为,刑法中的立功制度,也就是立功从宽处罚制度,就刑法中的规定而言,仅指1997年刑法第68条规定的情况①。这种观点所理解的立功制度,仅仅指的是与累犯、自首等制度并列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也即是说1997年以前,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立功制度。观点二认为,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立功包括量刑制度上的立功和行刑制度上的立功制度②。由于对行刑制度上的立功理解宽窄不一,又有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刑中的立功制度仅指减刑规定中的立功,具体指刑法第78条规定的情形③;第二种观点认为行刑中的立功包括刑法第50条死缓犯的立功和减刑犯的立功④。观点三认为立功在我国刑法中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第68条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二是第78条作为减刑依据的立功,三是第499条规定的军人特殊主体的立功⑤。观点四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功仅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而广义的立功除狭义的立功之外,还包括刑罚执行中的立功,具体是指刑法第50条规定的“死缓犯的立功”,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犯的立功”,以及刑法第499条规定的“戴罪立功”①。刑法典的规定也极为混乱,刑法总则第50条、68条、78条以及分则第499条均从不同的角度对立功做出了具体规定,使得立功制度的结构比较松散,体系略为混乱。